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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三与陈×经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7/12/18 10:41:23 来源:原创 阅读:
近日,云南省通海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分家析产案件。原告汪一、汪二系夫妻,原告汪三系汪一、汪二之女,被告陈×与原告汪三曾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3日,汪三与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若进行分割可能会侵害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在离婚案件中对该房屋未予处理。离婚后被告陈×常醉酒在家闹事,导致三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确定房屋归三原告所有,由三原告分两次补偿房屋折价款十万元给被告陈×。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纷纷建盖新房,建房时往往都有几代人的经济、劳力投入,以致无法清楚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界线,故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正确地对该类型房屋进行处理亦成为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虽然该规定对此类型案件提出两种解决措施,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离婚诉讼首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关系问题,其次才是财产的处理,若是为了厘清财产分配问题而将身份关系的解除搁置一旁,对当事人双方是明显不合理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处理方式一般较少采用,大多数时候均是采取在离婚诉讼中对该类房屋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方式,本案就是该类型案件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