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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运输毒品案
发表时间:2018-01-05
阅读:87
吴某来自广西,因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在酒店查获,后委托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孙洁健、李金律师,两位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查看卷宗材料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吴某构成自首,吴某仅因形迹可疑被侦察机关核查盘问时既主动交代了体内藏毒并运输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存在程序不合理
本案的《毒品定性检验分析》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
吴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经过孙洁健与李金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了以上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一个与事实相符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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