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4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等人先后参与走私,或驾车运输或探路望风,利用拆掉后排座椅的越野车和用鸡笼遮挡车厢的小型卡车掩藏运载免税洋酒,分批将免税酒从姐告边贸区经过瑞丽口岸联检中心通道走私至瑞丽市区交货。期间,被告人王某事先联络到瑞丽口岸联检中心海关协管员身份的被告人宋某某,商定事先将运输车辆号牌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后,让其在上岗查验过往车辆时段及通道放行走私车辆通过。
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组织、参与走私(既遂)免税酒10404瓶,价值9119700元,偷逃应缴税额4422088.12元,另有走私未遂免税酒4176瓶,价值4134240元,偷逃应缴税额2001120.3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律师辩护工作
2024年4月11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母亲伍某的委托后,指派杨俭律师、孙云鑫实习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自委托之日起,杨俭律师、孙云鑫实习律师先后多次从昆明到瑞丽会见被告人王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及时找到海关缉私局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细节屡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意见交换,提出多项尚待查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检察官提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
经过多次会见和认真仔细的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杨俭律师、孙云鑫实习律师就本案从事实、证据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其中要点为:
(一)要求公诉机关和法庭结合在逃涉案犯罪嫌疑人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提出不能仅独立考虑该案到案人员所供述的事实及证据即对到案被告人进行犯罪地位认定的意见;
(二)当庭提出辩护人将持续对该案在逃人员及另案处理被告人的处理结果及判决情况进行监督,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刑罚不应当高于在逃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
(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存放于仓库中还未进行走私的价值4134240元洋酒的犯罪形态认定错误的意见;
(四)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多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杨俭律师、孙云鑫实习律师所提出的多项辩护观点均予以采纳,2024年10月21日德宏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律师手记
走私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案件,这种特殊性来源于其涉及到的海关监管、进出口贸易、关务等领域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亦不为大众所熟知或熟识。海关现行的通关一体化及信任管理机制导致警示和喊停机制弱化甚至退出、海关进行常态稽查和运动式执法的办案模式导致对违法行为“算总账”风险累积叠加等等原因,都构成了走私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色”。因此,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辩护律师对对走私类犯罪案件 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程序及国家打击走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
在走私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了需要完成一般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定动作,还要结合走私案件中商品归类、偷逃税款核定等工作均由海关负责、估价视案情由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特点,理解“无法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导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推翻相关结论可能性较小”等情况对辩护工作带来的影响,在侦查阶段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就案件中尚待查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坦率的沟通和交流。同时根据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表达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当让嫌疑人当面陈述意见能达到更好的效果时则促进检察官和嫌疑人见面。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每个阶段都需要辩护律师有敏锐的洞察力、从案件侦查阶段便构建严密的辩护工作体系并在每个阶段积极推进辩护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承办律师:
杨俭律师,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法律顾问,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2015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昆明市盘龙区区委法律顾问,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孙云鑫实习律师,法学学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师从杨俭律师。联系电话:18468236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