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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因涉嫌3.5公斤毒品犯罪被羁押 历经一年零九个月终获释放
发布日期:2020/6/30 16:10:38 来源:原创 阅读:

一、嫌疑人在国外被抓回国后随即委托律师介入

嫌疑人苏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网上追逃,于2018年8月在缅甸被云南镇康县公安机关和缅甸警方联合抓获。同年9月15日,嫌疑人苏某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苏某被拘留后,其家属随即联系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主任,称苏某已被带至西安市关押于莲湖区看守所,请杨俭律师一定要帮帮苏某,苏某是被冤枉的。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杨俭律师带领团队王子文律师、邱流芳律师第一时间赶赴西安,顺利会见到了嫌疑人苏某。在看守所会见室的苏某见到了眼前这位曾熟悉的杨俭律师,不由得眼眶湿润、百感交集,竟然说不出一句话来。稍过良久,苏某告诉杨俭律师其被抓获的经过,并强烈的说道:“我真的是被冤枉的,我根本没有参与犯罪,请杨律师一定要救我出去。”杨俭律师听完苏某的陈述,也大致了解案情,同样强烈的说:“如果你确实被冤枉了,我们一定会全力以赴为你洗清冤情。”

二、律师介入后迅速了解案情

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后,结合会见苏某的情况,初步了解到这是一起数量高达3.5公斤海洛因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起因于2018年1月某天,一名男子从瑞丽市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向西安市邮寄毒品,12天后,另一名男子受“老板”指派前往西安市的收件地点取“货”,被提前布控的民警现场抓获,并且在现场另外抓获可疑人员孙某某。经孙某某指证,本案的嫌疑人苏某正是其所称的“老板”。因此,苏某被西安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并于同年8月底被抓获。

三、本案性质极其严重、辩护困难重重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律师带领着王子文律师、邱流芳律师多次前往西安市,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沟通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并争取取保候审。但是所有办理本案的承办人都无一例外的警惕,此案数量巨大、非同小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即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案涉案毒品已高达3500克,毫无疑问等同于是在办理一起死刑案件,不得不十分慎重。

作为嫌疑人苏某的辩护人,杨俭律师团队深刻的意识到,不仅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巨大,同时本案的现有证据也对嫌疑人苏某相当不利。首先,主观方面有其他被抓获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指证,并且还对嫌疑人苏某的长相外观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包括五官、发型、耳钉等都与嫌疑人苏某的长相特征几乎一致。而客观方面,也调取了通话记录,能够证实苏某的手机与案发现场收“货”人员有过联系。此外还有毒品鉴定意见书、机主信息、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如此看来,在这么大的数量、这么多的证据面前,律师的辩护甚至要无罪释放苏某无异于登天一般困难,这对杨俭律师团队的所有人来说,似乎连呼吸都有些困难了。因为这对一名已经执业20余年的资深律师来说,将面临着苏某无罪被冤枉和所有证据都指向苏某有罪之间难以承受的矛盾和压力。

四、从案件证据的突破到程序正义的伸张——敢问路在何方?

面对如此“充分”和不利的证据,杨俭律师也曾怀疑过自己的判断,是否苏某真的参与了犯罪而故意在说谎?但是反复思索之后,杨俭律师仍然坚定的相信,苏某一定是被冤枉的。可如果苏某确实被冤枉了,那么为什么证据都不利的指向苏某呢,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无罪的路又在何方?

转眼已过去了数月,2019年2月初,杨俭律师团队再次来到西安市,通过仔细研究案卷和再次会见,终于发现了本案的突破点和存在的问题:第一,嫌疑人苏某十年来未曾到过西安市,这与同案犯提到“‘老板’前些天一起到过西安市”是存在矛盾的;第二,嫌疑人指认苏某的耳钉系左耳是有问题的,对本人而言是左边,但是对于对面看的人而言方向是右边,因此这是不明确的;第三,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照片中,同案犯能够准确辨认出嫌疑人苏某,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在十张照片中,恰好只有嫌疑人苏某的长相恰好是像真正“老板”的面相特征的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此分析,便能解决一个完全不认识的同案犯竟然能指认和辨认出苏某的问题了。

不仅如此,从家属了解到案发之前苏某人在缅甸而并不在国内,并且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视频资料和证人证言。之后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多次和承办人沟通意见,本案进入退侦阶段,经过了一次退侦、二次退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两次退侦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要作出决定。此时,在杨俭律师团队看来,黎明的曙光即将到来,无罪的人很快就要被释放了。可事与愿违,检察机于2019年7月进行了二次退侦,这一退,它就再也没有“回来”。

二退之后时间又过去了3个月。2019年10月,王子文律师同家属一同再次前往西安市,经过与承办机关多次交涉无果,决定提起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而该案自2019年2月2日起,经过两次退侦,第一次超期3个月左右,第二次退侦已超期2个月。因此,作为苏某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一条至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等规定,分别向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分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等诸多部门提起控告,请求对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纠正。

五、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没有缺席

凛冬将至的西安,已有些许寒意,但更难过的是辩护律师和家属心中的悲凉。从派出所到公安局,再到市检察院,顶着呼啸的寒风穿梭奔波在这个城市,一切都是为了追求正义。

控告之后得到了具体的答复和解决方案——由公、检、法对案件共同进行讨论审议。但还未来得及等到结果,新冠疫情爆发。在疫情期间,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仍然保持同西安的承办人电话沟通和联系。通过沟通得知,只需要对最后一份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但是疫情期间没有办法继续办理,因此只有再进行等待。

2020年6月初,西安的公安经办人告知,已经在最后办理阶段。终于,在6月11日这一天,正义终于得以实现,苏某某获无罪释放。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和家属们都感到无比振奋,虽然正义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迟到了,但终究不会缺席。

六、正义必须通过努力争取和追求方能实现

苏某被获释放,即是辩护律师和家属的共同争取和努力,也是司法机关的法治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作为律师应有的一份自始至终坚持不懈的斗争精神。任何人都有可能会因为某个原因一不小心成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当被作为嫌疑人羁押以后,不难想象那是多么的无助和无奈,如果连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正义在何方?正义如何实现?

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必须敢于争取和追求,并且具有坚定的信念,无罪的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罪的人则应罚当其罪。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追求,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更是实现正义的正确道路。

承办人: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承办人:王子文律师,法学硕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

协办人:邱流芳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398767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