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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云南法制报·观点】“借我点钱吧,我全家来还!” 杨俭律师:承诺他人还款 未确认无约束力
发布日期:2020/7/1 11:36:36 来源:原创 阅读:

自古以来,人们总是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其实不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母亲借款 承诺全家一起还

债权人杨阿姨称,债务人王阿姨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经核算,王阿姨4次借款共计6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阿姨多次催要,王阿姨一直未按约定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并多次写下借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等,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承诺新的还款期限。其还承诺:“如到期不还,就由本人丈夫和女儿、儿子负责偿还。”

王阿姨最后一次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借款,但到期后未归还任何款项。杨阿姨遂持王阿姨出具的多个借条、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将王阿姨及其家人告到法院。

判决 债务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阿姨的儿女、丈夫明确表示,对王阿姨的借款及用途、王阿姨代家人向杨阿姨出具的承诺,他们自始至终并不知情。杨阿姨也表示,王阿姨向其出具的所有还款承诺和计划,均为王阿姨一人所写。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家人没有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向债权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款或代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未向原告交付其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实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中,由家人还款的内容系得到其家人的授权或认可。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家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造成的信任风险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由被告王阿姨偿还原告杨阿姨本金6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4年零2个月18天利息,共137万余元。王阿姨的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释法 承诺他人还款未确认无约束力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现实社会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父债子还”“母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算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在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在其他人没有作出共同偿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借款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俭表示,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为法律所认可。但借贷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实施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均应在实施该行为前充分评估各自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而为。

对于还款过程中出现债务人承诺由他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得到本人确认时,该承诺不具有对他人的约束效力,债权人应客观评估信任风险。

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