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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日报·要闻·观点】花20万买假币 结果收到冥币 杨俭律师:出售假币是违法行为,购买假币同样触犯法律
发布日期:2020/7/6 12:28:35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

2019年11月8日,赵某经事前商量、谈价,与涉案人员马某等人约好,在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地村某餐馆交易假币,赵某以20万元的价格向马某等人购买100万元假币。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后,赵某先用验钞机查验假币质量。马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真币冒充假币,交给赵某“验货”。在“验货”过程中,验钞机没有发出报警声,赵某觉得这100万元假币质量非常好,当场支付20万元现金给马某,收下马某的100万元假币。拿到钱后,马某很快离开现场。双方分开后,赵某再次查验马某等人交付给他的100万元假币,发现其中有大量冥币。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赵某立即向警方报案。


    接到赵某报案后,民警来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鉴定,涉案人员马某贩卖给赵某的100万元假币中,有7张百元面值的真币,有204张是一面有图案、另一面空白的百元面值半成品假币,其余的全部是冥币。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向他人购买假币,其行为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假币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出售假币是违法行为,购买假币同样触犯法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杨俭表示,假币犯罪不仅危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不要打假币的主意,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天下难买后悔药。

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