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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额现金还款终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7/17 18:02:01 来源:原创 阅读:

2020年4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姚法官等3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董某上诉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涉及27.5万元的大额现金还款,且还款时间长,庭审中李某坚决否定已还款27.5万元,并主张27.5万元的还款系董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7月5日分别还款5万元、4万元、5万元、3.5万元、10万元总和相加得来,《延期还款协议》倒签,实际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确信李某华主张,判决董某偿还李某华本金100.1万元,并未扣除已支付的27.5万元。董某不服,委托了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尹荣峰、周虹律师代为上诉。

案情介绍:

董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李某华借款130万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用途为公司项目开发,借款期限一年,年息30%。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4月1日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已到,董某继续向李某借款,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董某已付李某华原借款利息27.5万元,尚欠利息11.5万元,加上原借款本金130万元,本次借给董某的款项为141.5万元,借款利息为20%,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直至还清所欠本息为止。”2015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11日间,董某通过银行向李某华转账119万元,支付现金3.5万元。

案件难点分析:

《延期还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董某已付李某华原借款利息27.5万元,尚欠利息11.5万元”,内容与《借款协议》利息的计算相对应,一审法院为何不支持、未抵扣?

一方面,大额现金交易在日常交易中较少,且必须要证明现金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且本案现金交付发生在6年前,相关证据的收集异常困难。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虚假民事诉讼频繁发生,因此,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本案因只有类似收据的《延期还款协议》,加之还款的27.5万元与后面还款的27.5万元巧合,数字一样,且李某华坚决否认收到过27.5万元现金,导致一审法院无法确信27.5万元现金还款的事实发生。二审要想胜诉异常困难。

难点突破:

二审中,律师着重从27.5万元现金交付入手。几经辗转,律师协助董某调取了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及李某在公司的工资表、及董某与案外人的《资金贷借合同》等间接证据证明27.5万元现金交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将有利于上诉人的一系列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提交法院。庭审后,律师还提交了代理词、及本息计算方式供法庭参考。

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5月8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董某偿还李某本金67.5万元。由于27.5万元能成功抵扣,得以冲抵更多本金,利息产生更少,二审胜诉为董某减少了50多万元的损失,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和赞美。

且可喜的是,法庭的本息计算结果与代理人提交的一致,本案经过代理人艰苦努力工作、多少日夜不分的奋斗,整理出了详细的计算表、是本案成功逆转的关键。


(法院的计算方式)

(代理人的计算方式)

结语:

本案一审败诉在于借款人还款时不仅采用现金方式、且还款时仅有两人在场,无其他人在场见证、也无相应的电子证据予以记录,且无每次现金还款后要求对方写收据予以确认。导致本案后期收集证据困难、无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仅能靠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事实。故此建议公司企业在今后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中尽量采用可记录的方式,固定的证据进行往来,少采用现金的方式,以免将来发生诉讼证据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