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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成功不捕不诉
发布日期:2021/9/26 16:27:09 来源:原创 阅读:

农民工讨薪维权不当,闹事造成经济损失系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一、案件事实

来自重庆的5名农民工在澄江县的某一建筑工地装修房子,经过半年多的辛勤劳动,截止2020年10月完工并做完结算,但包工头邱某及相应装修公司一直未向农民工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伍某某等人便走上了讨薪之路。伍某等人多次找包工头邱某及相应装修公司讨要工程款,却遭遇踢皮球及要求提供12张银行卡等不合理要求,致使讨薪未果。2020年10月10日,伍某等人无奈来到该建筑工地开发商售楼部找发包人讨要工程款,最终因口角之争引发肢体冲突,造成某售楼部大小沙盘损失29万元。2020年10月12日,伍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时间被延长至30天。

二、杨俭、吕宗粉律师介入,伍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成功不批捕终获自由

2020年10月14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伍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俭、吕宗粉律师担任伍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赶往看守所会见伍某了解案情,并代嫌疑人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律师意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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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一是嫌疑人伍某因工程款未得到清偿而找开发商(发包方)索要工程款有合法依据。二是关于开发商售楼部沙盘受到损害所遭受的损失,开发商售楼部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三是伍某带领工人与开发商售楼部协商工程装修款事宜,并未存在到达开发商售楼部之前或者之后指使工人打架,只因双方因言语不和,场面失控。伍某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激,但均事出有因,而非无故生非。四是嫌疑人伍某有合法的依据实施自力维权行为,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虽有不妥当之处,但主观上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系未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伍某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伍某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属违法。本案除伍某被刑事拘留外,其余4人均无罪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嫌疑人伍某与开发商此前并无其他纠纷,带着三名工人只是为讨要工程款而来,事前无谋划打砸公私财物的事实,事中也无振臂一呼,临时合意打砸公私财物的行为,事后仅有伍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至今,一个人第一次因讨要工程款损坏沙盘,最终成为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某派出所在证明伍某客观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肆意延长拘留期限,属重大违法。

三、杨俭、吕宗粉律师介入,伍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成功不起诉



2021年1月4日派出所将伍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查询到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迅速前往检察院阅卷、分析案件,并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伍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批准逮捕阶段提出的意见外,律师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伍某因防卫造成某开发商售楼部的沙盘受损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伍某在再次追讨工程款被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和保安围殴,且肢体冲突又是由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的推搡行为引发,伍某并未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二是伍某因讨债而来,又因讨债被围殴,最后因在被围殴时仓皇逃命躲避殴打的行为将售楼部沙盘损坏被刑事拘留,主观上不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

三是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犯罪分子出于个人报复或者妒忌等心理对公私财物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案案发后并未造成沙盘全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也未造成开发商售楼部关门停业。侦查机关单纯从沙盘损坏的结果就推断出伍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极为武断,伍某为讨债而来,目的明确而纯粹,只是在规避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权益时意外造成沙盘损坏,其行为属于过失毁坏部分财物,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综上,嫌疑人伍某有合法的依据实施自力维权行为,其工作方法简单纯粹,虽有不妥当之处,但主观上不具备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并非刑法所规定的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系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规避不法侵害意外过失毁坏部分财物,亦系未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过失民事侵权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伍某在被众人围殴的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导致沙盘损坏,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犯罪嫌疑人伍某在面对众人围殴的现实且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客观上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

一是伍某系讨薪的农民工,居于弱势地位。伍某在爬上大沙盘并使用沙盘上的物件进行防卫时,正面临着开发商实施的众人围殴,不顾死伤的不法侵害。犯罪嫌疑人伍某系开发商售卖楼盘的实际施工人,其与带着的工人本质上就是一群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劳动服务赚取薪酬的农民工。

二是伍某讨薪的行为事出有因,法理、情理可容。伍某在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讨要薪酬却被工程总承包单位告知,开发商还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才向开发商追讨薪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伍某的行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合法讨薪行为。

三是伍某多次遭到开发商售楼部的歧视、殴打。伍某在到开发商售楼部讨薪过程中,在进门时遭到售楼部保安强求佩戴口罩等区别对待的情况后,并未实施过激行为,只是在大厅等待负责人出现。直到遭到开发商售楼部负责人无故无情拒绝并推搡导致身体失衡撞到椅子险些摔倒后,才顺手将椅子推倒,此时该负责人便不计后果的召集保安对伍某进行围殴。

四是开发商靠人多势众,往死对伍某进行殴打。售楼部负责人纠集达数十余人对伍某进行围殴,并号称往死里打。在围殴下伍某仓皇逃窜至大沙盘上,伍某便顺手拿起沙盘上的物件扔向前来殴打他的众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五是伍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理限度内。伍某为确保自己不被开发商售楼部负责人纠集的不法侵害人继续伤害自己,窜逃至大沙盘上并使用沙盘上的物件进行防卫,造成沙盘损坏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第二,嫌疑人伍某在被数十余人围殴致伤的情况下,仓皇逃窜至沙盘上并使用沙盘上的物件进行防卫目的在于保护自己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不再遭受开发商售楼部负责人召集众人的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综上所述,伍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嫌疑人伍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据以证实嫌疑人伍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仅有间接证据证实,且间接之间互相矛盾。

一是本案据以证实嫌疑人伍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某、刘某、杨某、秦某、陈某、韩某五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以上证人皆系被害人一方的工作人员,主观倾向明显,其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是刘某、杨某、秦某、陈某、韩某五名证人对被害人及保安殴打伍某一事予以否认,但根据嫌疑人入所体检表等客观证据显示,伍某入所经检查有额头肿包、左眼皮下青紫等击打伤痕,五名证人受立场影响,其表述的事实明显不具备客观性,到底是伍某等故意毁坏财物还是伍某等人面对非法伤害正当防卫事实不清。

三是刘某、杨某、秦某、韩某四名证人的证言证实穿白色T恤的伍某在保安的追赶下推倒了2个模型,并爬上大沙盘,但根据被害人尹某的陈述和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推倒沙盘、砸坏水晶、爬上沙盘的是一名个子较高,之前还在大厅抽烟的男子,并非是身穿T恤的伍某,并且根据四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被害人和保安在肢体冲突中也爬上大沙盘对伍某进行拳打脚踢,且有证人刘某、秦某、韩某的证言证实保安曾爬上沙盘将伍某等人拖下来的事实,因此,沙盘的损坏究竟是谁导致,用沙盘上的展示物品防卫的到底是谁无法查明,事实不清。

(二)本案部分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和视听资料收集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是张某、何某某、何某、李某四名证人的证言系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辞证据,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转化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伍某、谭某、郑某、伍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的供述,询问时间连续超过12小时,虽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但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未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三是由被害人提供的售楼部冲突现场的视听资料中,其中一段为被害人对售楼部监控视频进行翻拍取得,另外三段为被害人方单位职工选择性拍摄形成,公安机关对该份证据未能予以全面收集,不具备完整性,严重影响视听资料客观性和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收集程序违反了全面、客观收集原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既要重权威更要重温度辩护要用真心,也要付真情。长期以来农民工讨薪一直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难点和痛点,农民工涉罪,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剑人,更应强化检律协作、横向沟通,将有效辩护想朝前,把实质辩护做在前,与检察机关同参研、共执笔,画出维护公平正义最大同心圆,才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把社会和谐维护深抓在实处。

承办律师:杨俭律师,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

承办律师:吕宗粉律师,法学本科,2018年12月从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离职从事律师职业。刑事辩护:盗窃罪、毒品犯罪、诈骗罪、职务犯罪等,代理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务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联系电话:159748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