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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成功不逮捕,羁押十三天获得释放
发布日期:2021/12/4 21:58:50 来源:原创 阅读:

一、案件简述

2021年11月15日,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嫌疑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现金一万二千元、玛瑙、弥勒、玉石三串手串和一个木质手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律师辩护工作

2021年11月18日,嫌疑人胡某某家属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找到杨俭律师,希望能为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后,指派王子文律师、杨萌律师担任胡某某的辩护人。当天,王子文律师和杨萌律师立即前往昆明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胡某某了解具体案情,经研判,王子文律师和杨萌律师认为本案情况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021年11月23日,王子文律师、杨萌律师向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其中要点为:

1、嫌疑人胡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多年好友关系,王某某将钥匙交给胡某某保管并允许其随便出入证明两人关系较好,发生此次行为系两人发生矛盾后,嫌疑人胡某某仅是想通过采取这种极端方式逼迫王某某现身。在主观上胡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嫌疑人胡某某进入王某某的房屋拿走财物也非秘密窃取,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2、受害人王某某已对嫌疑人胡某某进行谅解,并说明双方之间存在感情纠纷问题,希望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胡庭芬的刑事责任。由此可印证嫌疑人胡庭芬的行为的确是基于感情纠纷而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非为了将财物据为己有;

3、王某某和嫌疑人胡某某存在债务关系,胡某某多次主张,王某某亦未归还借款。

三、案件结果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并于当晚释放胡某某。

四、律师手记

 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最常见、普通的一个罪名。该罪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多发、易发的特征。实践中的案例是复杂的、千变万化的,在办理时应当结合案发的原因及地点、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嫌疑人的主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被害人是否能谅解其行为等方面,及时于承办人沟通和交换意见。

承办律师:王子文律师,法学硕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联系电话:13987676150。

协办律师:杨萌律师,法学本科,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78653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