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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4000多公里的毒品犯罪辩护工作赢得可喜的胜利
发布日期:2022/7/14 15:32:27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以7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并于同日在马某某弟弟驾驶的车上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9.32克及其片剂2粒。

2021年6月17日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女子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马某某的家属在接到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内心焦急万分,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该罪名查证属实,马某某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不堪设想,对两个年幼的孩子及整个家庭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

2021年7月9日,马某某家属通过多方打听后终于联系上杨俭律师,希望其能够为马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并于同日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俭律师、安秀婷律师担任马某某的辩护人,在第一时间从云南昆明飞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女子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马某某,会见结束后即刻启程前往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公安局与承办警官详细沟通案情,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和还原案件全貌。

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细致地查阅了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及时归纳整理全案辩点,不放过一丝细节。而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马某某涉嫌毒品犯罪数量为1099.51克,又有马某某弟弟的证言,希望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告诉被告人马某某,若其本人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给予相应从宽量刑建议否则将给予其量刑建议的起点在15年以上

律师的辩护工作

2022年5月13日,马某某的案件终于盼到了开庭的时候疫情期间为确保六名被告人的安全只能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审理的方式参加庭审。云南昆明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平均的飞行时间为9小时,而5月的呼伦贝尔,意外地下起了鹅毛大雪,辩护人出行也面临重重险阻。因其中一名被告人患有严重的尿毒症,无法行走,因此庭审的地点定在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每到一个关卡,杨俭律师、安秀婷律师都要经过重重查验才能够继续前行,庆幸在开庭前一天顺利抵达了牙克石。

庭审中,举证质证阶段,面对亲弟弟的数次供述指认笔录无法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多次泣不成声。杨俭律师、安秀婷律师从本案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归纳要点为:

1、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在本案中现存客观证据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2本案核心证据缺失,现场并未查获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实证,其流向至今不明,公安机关也未搜集到用于夹藏涉案毒品的外包装等关联物证,无任何显示马某某与1000克毒品有关的痕迹证明。因此,从刑法无罪推定精神产生的疑点利益均应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某某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对指控数量予以更正。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5、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6、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律师办案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选择认罪认罚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中,在被告人马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精准掌握本案毒品辩护的切入点,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和审查思路后,从控方证据与逻辑中找出了出罪的辩点,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杨俭律师,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

承办律师:安秀婷律师,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部长,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云南省直属联合支部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联系电话:1878717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