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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受贿240余万、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损失160余万一案仅获三年半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8/19/2021 10:15:12 AM 来源:原创 阅读:

2020年10月中旬,张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玉溪某监察委留置。其妻子得知此消息后,经好友推荐第一时间来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请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杨俭主任为其提供咨询。事发突然,张某某妻子情绪有些激动,充满疲惫和焦虑,但听了杨俭主任对案件的分析和对其安抚之后逐渐冷静下来。经过一番交谈,张某某妻子希望能够尽快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律师(主任)辩护,为其丈夫张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俭律师和王子文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


由于本案系职务犯罪,律师不能在监察委留置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监察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杨俭律师即刻带领王子文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玉溪,顺利会见到了嫌疑人张某某。听完张某某的陈述,杨俭、王子文律师大致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但该案所涉人员和所涉金额之多,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想象。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利使其最终获得更轻的刑事处罚,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不下十余次驱车前往玉溪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并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会见情况对本案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监察委起诉意见称,十几年来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某某、杨某某等多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4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在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套取公司资金共计160万余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严重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于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本案的严重程度和辩护困难之大。

尽管如此,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直面困难,迎难而上。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杨俭律师、王子文律师反复阅读多达几千页的卷宗材料,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对张某某所涉每一起犯罪事实进行了逐一核对,并且随时保持与承办人沟通交流意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对张某某比较有利的量刑建议,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张某某具有坦白和自首等情节。2021年6月11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俭律师出庭为张某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对张某某所涉两个罪名均作出最低量刑,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总算如释重负,对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其妻子也从最初的焦虑不安看到云开日出。法院依法公正的审判、辩护人竭尽全力的辩护,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护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让有罪的人罪当其罚,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承办人: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睿信毒辩研究院院长,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昆明市法援局专家委员。

协办人:王子文律师,法学硕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

联系方式:1398767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