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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案例分享之健身房运动受伤是谁的责任?
发布日期:6/12/2018 2:29:1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例一 田先生在一家高档健身会所花2500元办了一张年卡。他在第一次体验健身服务时,会所教练因没有给田先生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人告知田先生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结果,田先生健身时被器材夹伤一条腿。田先生觉得是健身会所的过错致使自己受伤,遂向健身会所的经理要求赔偿。经理却称会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 陈女士在健身房上动感单车课,这天来了一名新教练,音乐刚刚响起,陈女士的脚就脱离了踏板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距骨及左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一个星期,花了3680元医疗费。伤好之后,陈女士找到健身房负责人,对方却称,这是由于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健身房无关。 如果遇到这种事情, 你该怎么办? 情况一 未尽保障义务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中,健身房负主要责任。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田先生受伤与其管理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首先,健身会所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健身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其次,在会所内没有人进行健身风险提示,也没有标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的方法;最后,在田先生自行进行健身时,也没有工作人员来进行适当的劝告。 所以,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田先生所受的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二 双方均有过错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二中,陈女士负主要责任。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应当知晓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而且不是初次接触单车健身运动,应当知晓这项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点。然而,她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致自身受伤,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但健身房在不能判断陈女士是否已经掌握安全注意点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该项运动,也需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