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向亲戚朋友借钱,用20万元现金购买了100万元假币。随后,他发现这100万元假币里大部分是冥币,无奈向警方报案。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用真钱买假币 被掉包成冥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11月8日,赵某经事前商量、谈价,与涉案人员马某等人约好,在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地村某餐馆交易假币,赵某出20万元向马某等人购买100万元假币。
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后,赵某先用验钞机查验假币质量,马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真币冒充假币,交给赵某“验货”。在“验货”过程中,验钞机没有发出报警声,赵某觉得这100万元假币质量非常好,决定当场支付20万元现金给马某,收下马某的100万元假币。拿到钱后,马某很快离开现场。双方分开后,赵某再次查验马某等人交付给他的100万元假币,发现其中有大量冥币。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赵某立即向警方报案。
民警来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鉴定,涉案人员马某贩卖给赵某的100万元假币中,有7张百元面值的真币,有204张是一面有图案,另一面空白的百元面值半成品假币,其余的全部是冥币。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向他人购买假币,其行为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获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假币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出售、购买假币同样触犯法律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出售假币是违法行为,购买假币同样触犯法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常言道:“人心不足蛇吞象。”这是一起曲折离奇的购买假币案,“售币人”步步为营、连续“套路”,“购币人”求财心切、主动入瓮。赵某因为一时贪念,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中,在真币、假币、冥币之间晕头转向,“迷失了自我”,不仅财产遭受损失,还被判处刑罚,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教训惨痛。
杨俭表示,假币犯罪不仅危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不要打假币的主意,否则一旦失足千古恨,天下难买后悔药。
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