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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云南法制报·观点】为行使知情权 股东告公司 杨俭律师:小股东不参与经营,可通过“股东知情权”保障权益
发布日期:6/23/2020 11:39:0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法官:小股东不参与经营,可通过“股东知情权”保障权益

近年来,股东主张因知情权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丰富。

股东如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及时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面的经营状况自然容易,但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那股东就常常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种情形下,“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最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团队的法官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未提出书面请求 原告撤诉

昆明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侵害,遂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2016年11月9日至起诉之日止的会计账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9年6月4日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查看公司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会计账簿。商贸公司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为了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各股东须自行查阅,不得委托第三人进行查阅;公司定于2019年6月22日、6月29日在公司财务室为各股东提供查询服务。

2019年6月22日,股东张某到公司进行查阅,并在查阅详情表上签字,注明查询内容为“2016年至2018年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

因公司实际已经向股东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的公司财务状况。对于张某要求查阅2019年6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会计账簿,因其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故张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释法 要求查账簿 须完成前置程序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须完成前置程序,即股东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相关资料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杨俭表示,小股东尽管不参与经营,但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