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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的行为本是民间借贷案件,但借贷后由于自身不懂法、一系列善意谎言演变成诈骗罪的悲剧
发布日期:6/30/2020 4:52:1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2019年12月25日下午15点,由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在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该案由于涉案人数多、金额特别巨大,情况十分特殊,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杨某某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告人杨某某的利益,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尹荣峰律师、杨砚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庭审中,尹荣峰律师就该案件的特殊性和危害情节发表了慷慨激昂的辩护意见。经历了多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杨某某诈骗一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案情回顾

杨某某,女,29岁,云南人,杨某某祖辈上经营煤矿,父亲又在某县安监局上班,杨某从小家境殷实,生活上更是大手大脚,杨某为人仗义,结交不少朋友,且对朋友都十分慷慨。她经常找各种理由向周围朋友借钱,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借到钱后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后因借钱到期无法偿还,就以装修老家四套别墅为由,与陈某、浦某、尚某三人拉近关系后,虚构自己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公司账户上有5亿余元被冻结,需解冻资金,并伪造银行资金证明、转账凭证、政府红头文件等资料向三人借款并承诺给其好处,骗取人民币共计约732.8万元。此后杨某通过用车抵押借款,认识某企业老板王某,经相处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王某多次给杨某钱,供其消费挥霍。杨某亦称其有人民币5亿余元的存款被银行冻结,需要费用“跑关系”为由,向王某借款并承若“能找政府领导”划拨土地给王某办项目。其间,杨某叫黄某、杨某(男)、李某帮助伪造“银行转账凭证”、“政府红头文件”等资料、冒充政府领导发送短信、私刻公章等方式取得王某信任,骗取王某人民币约600万元。杨某又将属于王某的路虎车私自抵押给宁某借款后,又将其车卖给陈某,骗其购车款52.5万元,后王某报警。经侦查,杨某涉及诈骗约1600万元,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案件分析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尹荣峰律师、杨砚律师接受杨某父亲的委托,为杨某辩护。接受委托后,为充分保障杨某的合法权益,尹荣峰律师、杨砚律师通过多次全面的阅卷,找出全案诉争焦点,多次往返检察院,就该案件的事实异议点和金额异议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协调,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检察院退回补侦两次,最终,检察院起诉将涉及诈骗金额降至750万元。起诉金额对我们团队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给我们充分的信心,如何确定辩护方向及策略又是摆在我们团队面前的一大难题。该案件虽然伪造“银行转账凭证”、“政府红头文件”等资料、冒充政府领导发送短信、私刻公章等方式,乍看起来是诈骗,但是该案件有其特殊性,和一般的诈骗罪不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的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首先,诈骗罪是要先采取欺骗行为,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用欺骗的收到骗到被害人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是先行借款,因为后期无法偿还借款,才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受害人,欺骗的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其次,并非所有款项都是基于杨某欺骗行为而来,不能将其未进行欺骗而取得的款项的金额算进诈骗数额中来。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的宗旨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罪责刑相一致,如果能用其他法律进行调整的,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上来。再次,杨某在案发前已分多次给借款人还款。从杨某主观心态来看,并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最后,就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说,被害人都为企业老板,人员比较特定,出于商人的商业目的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借钱给杨某,也未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纵观全案,团队从案件事实特殊性,人员关系复杂性,犯罪情节主观危害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入手,确定了罪轻辩护策略,拟好辩护意见,并为开庭做好了全面的准备。经过庭前会议组织质证,多次开庭,最终法院在判决时对我方辩护意见进行了采纳。一审判决杨某十三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很令人满意。

结语

该起案件可以说杨某也是受害者,早年丧母,虽从小家境富裕,但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对法律也是盲知,本来在借钱的过程中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借钱后应当正确面对、不应当采用一系列违法行为来拖延逃避,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起案件也应警醒当下社会的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三观”,沉下心来,踏实努力工作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切勿好逸恶劳,以为天上会掉馅饼、从而走上歪路。

律师简介

专业领域:毒品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房地产民商事纠纷、矿业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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