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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如何求偿
发布日期:2018/6/8 12:56:32 来源:原创 阅读:
作者:苏慧 新兴分享经济、平台经济诞生了诸如Uber、神舟专车、滴滴打车这样的网约车平台,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如滴滴司机接单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与受害人不知如何求偿的问题。这当中,牵涉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难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将导致事故当事人求偿时法律适用规定的不同。 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表明,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之间可存在劳动关系,亦可存在劳务关系,二者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何判定驾驶员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 这在不少国家都曾有过纠纷案例,甚受关注。随着分享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日后也将有更多表象模糊的劳动关系纠纷出现。 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部分准予集体诉讼的Douglas O’Connor案中,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按照司法判例确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Uber和参与集体诉讼的驾驶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逐一分析,将Uber是否拥有对司机工作细节的必要的控制权利作为主要判定因素,也即是重点审查网约车平台是否对驾驶员存在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相似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 一、关系的判断 根据国内的458篇类似劳动纠纷案例,从生效判决文书的认定中,可得出实务中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要素如下: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并没有此属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黄世刚、甘明英、黄宗林、何定珍与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申字第2264号 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福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桂民四终字第61号 3、劳务关系基于一定的委托关系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务者提供工作场所、劳动设备,未对劳务者提出工作要求、限定工作时间等,双方关系比较松散,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 ——《王照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66号 4、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黄世刚、甘明英、黄宗林、何定珍与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申字第2264号 5、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凭证,用人单位负较重的举证责任。 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生效裁判无需举证,直接可以得到法院确认。因此,率先起诉的劳动者的裁判结果对其他劳动者有重要作用。 法官的审判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黄世刚、甘明英、黄宗林、何定珍与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申字第2264号 借此,可以得出判断网约车平台驾驶员是劳动者还是劳务提供者在于网约车平台对其工作的管理,是否存在对其工作细节的控制权,不单考虑平台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相关协议。 专职从事网约车的司机,接受网约车公司的一整套管理体制,与网约车公司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司机,不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按接单量计算报酬,双方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网约车司机应当享有所有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不能规避和推卸。 而仅仅提供劳务从事网约车活动的司机,不受网约车公司的管理约束,双方仅形成劳务关系,在开网约车的过程中,不能获得与劳动者相同的保障。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二、网约车司机接单过程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解决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判断之后,网约车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求偿问题便得以迎刃而解。在网约车司机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与受害人的人身赔偿问题上,情形区分如下: 1.专职司机 (1)受害专职司机可获得两处赔偿。如果专职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受害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表明了当员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时,存在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按照工伤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待遇;一种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以及保险公司索赔,目前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两者可以并用,即员工(劳动者)可以获得两处赔偿。 (2)如果网约车司机是侵权人,那么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侵权结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被侵权人可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赔偿。 2.劳务司机 如果是劳务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劳务司机与网约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司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需要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明确网约车劳务司机工作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网约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需要与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司机追偿; 第三人造成司机人身损害的,司机可以找网约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找第三人赔偿,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