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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续保受耽搁 合同效力如何定
发布日期:2018/7/17 16:18:55 来源:原创 阅读:
格式条款在我们工作生活中随处可见。近日,昌乐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交强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2016年7月7日,被告王某驾驶在被告潍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人、车受损,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潍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该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解释称其于2016年6月15日委托潍坊某保险公司人员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且当天保单已出,其并不清楚潍坊某保险公司将保险期间变更为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潍坊某保险公司反驳称,根据保单内重要提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但是王某并未向其公司对于此保单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对保险内容的认可。王某认为保单中保险期间变更条款属格式条款,潍坊某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关于保险期间约定的条款确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将保险期间开始时间推迟,违背了王某及时续保的本意,排除了投保人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间届满至续保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开始前这段时间差内获得交强险保障这一期待利益的权利,规避了潍坊某保险公司本该承担的保险责任。潍坊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投保人王某就该条款进行协商,或者做出必要的提示和解释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种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潍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的生成时间即2016年6月15日起算保险期间,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常见于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游合同,保险合同等。在此提醒消费者,由于格式条款不具协商性,格式条款提供方显然处于优势地位,易于将不公平条款强加于相对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和限制。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时,要认真审核,特别要注意合同内容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