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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员工能否主张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18/7/19 11:28:37 来源:原创 阅读:
作者 谈育明 劳坛工作室主任、劳动法专家 2018年7月11日《劳动报》关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员工能否主张医疗补助”一文引发不同观点。 关于医疗补助费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按照文章中劳动仲裁结果得出,对于在劳动合同解除下能够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公司合法地以医疗期满解除。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主张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按照上述观点推论,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医疗补助金? 不同的观点认为,如果医疗期超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没有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而合法解除却要支付。算算看,如工龄2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4个月工资,而合法解除是2+6个月,即8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还要加1个月的代通金,故得出的结论是医疗期滿千万不要合法解除,要以旷工为由造成违法解除,好省一大毕钱呢! 笔者认为如果从立法本意去理解和执行此条规定更能符合实际情况。《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者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工作,表明劳动者并未康复。在此前提下为了能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形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帮助劳动者康复。由此可见合法解除都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而违法解除怎能免除。 再从操作实践,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判处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