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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云南法制报·观点】8岁男孩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杨俭律师: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20/8/17 18:02:02 来源:原创 阅读: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有些父母却在离婚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8岁男孩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案情 儿子起诉要父亲付抚养费

8岁的柴某是柴某某和黄某的婚生儿子。2016年5月,柴某某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柴某由母亲黄某抚养。离婚后,柴某、黄某仍然与柴某某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17年4月。2016年5月起至2019年5月7日前,柴某某仅支付了6次抚养费,其余未予支付。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柴某某支付自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所差欠的抚养费。

判决 父亲支付抚养费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柴某某与原告母亲黄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柴某要求被告柴某某支付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2月止差欠抚养费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柴某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2月止的抚养费共96418元。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离婚后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孩子生下来,大人就要尽最大的努力去抚养和照顾。不管大人之间感情如何,也不管孩子跟谁在一起生活,双方都应该给孩子提供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作为父亲,更不能以自己经济不好、有各种困难为借口,来逃避抚养责任,这些困难和理由,都不应该由无辜的孩子来承受。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杨俭律师: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