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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指引》研讨会部分特约嘉宾发言
发布日期:2017/12/11 11:36:31 来源:原创 阅读: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飞龙

死刑案件的辩护主要分三个阶段: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被核准 1.从实体和程序上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在一审中进行提炼; 2.根据相关司法案例,提出死刑改判的要点; 3.最高法被核准突出程序的重要性,在不能区分主从犯时候应更加深入。《指引》只提到法律规定,但其他因素也很重要,罪责,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也是死刑辩护的要点。

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戴学良

从经验上来说,毒品死刑的技术侦查问题,各个地方适用不一样。云南比较隐晦,其他地方适用死刑比较严格。

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惠君琦

毒品犯罪案件很特殊,一般刑事案子都会进行无罪推理。而毒品犯罪案件则会进行有罪推理。律师要按案子来辩护,
考虑司法辩护成本,要点在于改变司法部门的执法观念,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不能按有罪推理。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而不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嘉孟 1.主观明知的辩护要点,将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辩点,可能会与询问笔录有差异,如果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可以参考同步录音录像。 2.没有实施或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要点,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客观归罪。不仅仅要防止客观归罪情况,也要防止主观归罪情况。 3.证明查获毒品责任属于辩方而不是控方 4.诱惑侦查,根据刑诉法151条,如果存在诱惑侦查,不应当判处死刑。 5.毒品扣押称重辩护要点。送检程序,扣押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必要的话申请重新鉴定。 6.技侦证据,技侦需要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在诉讼卷中应当看到文件,在立案之后,提醒人民法院技侦不合法,不要采纳。 对于《指引》,有点像写给法官看的,不太像给律师看的,实践当中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遇到情况应该怎么办,这才是需要实际考虑的问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坷

1.吴教授的《指引》,意义非凡,特别是对于云南这一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而言。目前有些没有经验的年轻律师会去接毒品案件,但结果一塌糊涂,有了《指引》之后,可以保证大方向不错,所以《指引》很有必要。 2.毒品案件的辩护,不是判了死刑之后的辩护,而是可能判处死刑的辩护才有意义。毒品案件也很特殊,其他暴力案件只要取得对方谅解,进行赔偿,很容易改判,所以希望能够推动法院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制度。 3.另外,侦查阶段律师也能有很大作为。 4.死刑并没有遏制毒品案件的发展,不应该用死刑来威胁,来遏制毒品犯罪。希望毒品犯罪得到公正的判罪。不仅仅用自由和生命来惩罚罪犯,也可以用精神惩罚来教育其不再犯罪。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倪传洲

1.宏观上,从横向上来看,指引上应该把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意识体现其中,程序问题尤为重要;纵向上来看,毒品辩护不仅仅是庭审阶段,也包括侦查立案阶段。 2.中观上,《指引》的结构方面,可以增加前言,简单添加立场、现状、议程等内容,另外指导原则内容也不明确。 3.微观上:《指引》中运输毒品应单独罗列出来,不应适用死刑。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洁健

1.毒品案件当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具体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细节是非常重要的; 2.深挖自首情节,很多毒品案件自首情节很难看出线索,和自首不沾边; 3.有特情介入的案件许详细考量; 4.主从犯的认定; 5.主要辩点和次要辩点的罗列,将主要辩点放在前面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汤光仁

1.毒品案件的侦破方式需要能够整体掌握案情,一般刑事案件是从结果倒过去查,但毒品案件的调查则随着犯罪经过而进行。很难认定犯罪未遂和主从犯。 2.《指引》的内容上,首先需要阐述理解毒品案件的特殊背景。 3.《指引》的结构上,在现有的内容基础上,还需要留下法律弹性空间。 4.增加技侦板块,这是毒品案件特有的而且必有的要素,学会对于技侦的质证。考虑证据的完整性,是否存在修改及其原始性。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

1.程序上,毒品犯罪案件每一个条款都可能成为辩点。比如毒品称量的程序问题。 2.实体上,被告人在没有查清楚国籍,年龄基本身份情况,无法判死刑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仅是对中国公民平等,对其他适用中国法律的人也平等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目前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的人在犯罪链条中地位最低,但判处罪行往往最高。

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伟刚

可以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考虑财产型和人性方面的辩护;《指引》应该增加一定的突出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雄伟

毒品案件辩护的核心就是证据辩护,通过构建证据体系的角度,对全案把控进行合理怀疑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冬至

1.《指引》具备无限的潜力,它并非刚性的辩护材料,而是一种规则引导。 2.《指引》可以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内容,应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有很大作用。 3.审判阶段,很多相似证据可以从量变到质变 4.复核阶段,从技侦方面进行突破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部主任 朱素明

《指引》可以增加以下内容: 1.主观明知不应该是抽象模糊的,而应该是具体清晰的; 2.增加案件的回避和管辖,如果在没有回避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审判偏差; 3.增加人情、人性辩护内容。

云南睿信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俭

《指引》体例从程序到实体相互交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可以继续深入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辩护的立场,立场决定选择;要构建辩护原则,判处死刑的原则, 2.对毒品的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属于刑法管控范围 3.哪些可以判死刑,毒品的数量、含量、主从犯,是否累犯,是否武装贩毒,这些都是辩护人可以在庭审上提出的点。 4.程序和实体的应用,研究毒品犯罪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还要考虑国家刑事政策证据比其他案件的宽容度。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总结道:“所有的批评意见都是在推动我们进步,毒品辩护是规范化最强的一个领域,毒品犯罪政策性和技术型很强,希望能够通过大家的努力慢慢推动刑事辩护的规范化。《指引》不是给年轻律师,给仓促拿到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引,而是传播毒品辩护的观点,让大家明白毒品不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国家对毒品采取非常严厉的政策,因为我国近代历史上因为鸦片而遭受了屈辱,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毒品案件辩护律师而言,毒品可以用其他方式来管控,不一定要用死刑。希望能集全国律师的智慧给其他律师提供经验,去真正指引全国其他律师。 通过本次座谈会,相信到场嘉宾和法律人朋友们对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分享自己心得体会的同时也对某些观点看法有了新的突破。另外,吴宏耀教授也通过座谈会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指导,对《毒品类死刑案件辩护指引》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修改完善方向。希望法律圈能举办更多像这样的座谈会,让法律人朋友能够互相交流学习,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