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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千万元合同诈骗案羁押9个月后成功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21/4/28 11:05:10 来源:原创 阅读:

一、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依法委托律师

2019年9月22日,湖南郴州王某、黄某来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某声称其子王某某的公司被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某及主管人员黄某某被警方带走,被指控的罪名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希望能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代理,为王某某、黄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王某、黄某的委托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俭主任律师、王子文律师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指派李刚贵副主任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依法介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接受委托后,李刚贵律师即刻赶往蒙自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并立即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此案系蒙自市XX矿业公司领导报警,经初步调查嫌疑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合谋,在明知自身不具备供货能力的前提下,为非法获利,与资兴XX矿业公司、郴州XX实业有限公司、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勾结,通过收买蒙自市XX矿业公司内部员工,将高品位的银矿石掺入实验室取样检测品,以此方式提高银矿石的品位结算,造成蒙自市XX矿业公司损失约一千万余元

三、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和难点:王某某是否与黄某某是否存在合谋?黄某某是否受王某某指使?对于黄某海、李某某实施的行为,王某某是否知道并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2020年1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李刚贵律师立即前往蒙自市检察院进行阅卷,卷宗材料近四十册,其中银行流水账单多达两千五百多页。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有黄某某、黄某海、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等书证、物证,从形式上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王某某的辩护人李刚贵律师在充分阅卷后,通过深入分析认为,本案证据并非相互印证,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首先,本案的三个关键的点是:1.主观上王某某与黄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谋诈骗的主观故意?2.王某某对黄某某指使他人实施造假的行为是否知情?3.客观上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分赃的转账?

李刚贵律师对银行流水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对比,并将银行流水按照转账对象分类做成excel表格,以更清晰、直观的方式研究对比王某某和黄某某的银行流水情况,厘清蒙自市XX矿业公司的货款去向以及黄某海和李某某的银行大额收入来源;其次,李刚贵律师对全案的供述进行反复对比,确认共同之处,研究差异之处;最后,结合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四、通过分析后,李刚贵律师认为本案证据并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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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上王某某对黄某某实施的涉嫌合同诈骗行为根本不知情

通过对银行流水的整理可以发现,王某某日常使用的银行卡并不是侦查机关指控的银行卡,而被指控的银行卡交易流水上都是巨额款项来往,符合王某某和黄某某所供述的,即该卡是用于公司进货和日常支出。此外,王某某对黄某某指使他人实施造假的行为也不知情,因为黄某海、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素未谋面,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金钱交易,而黄某海和李某某银行卡里进账的时间和日期与黄某某的是相匹配的,他们所指认的也仅是针对黄某某。

(二)客观上王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转账能作出合理解释,不存在赃款交易行为

经查证,由于黄某某业务能力较强,故王某某将XX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给黄某某挂靠做买矿卖矿的业务,王某某负责提供资金,黄某某自己寻找矿源并自行销售,在完成交易后偿还本金和支付两分的资金占用利息即可,所有进货和销售业务都由黄某某独自处理,王某某不进行干涉。因此,侦查机关指控的“王某某和黄某某合谋”、“黄某某受王某某指使”、“王某某对黄某海,李某某的行为知晓”等情况与所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不能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李刚贵律师经过仔细梳理、研究证据、论证事实后,及时向蒙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并当面沟通,引起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

五、案件历经两次退侦后终于柳暗花明,王某某重获自由

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本案证据的审查,经研究后进行第一次退侦,但是公安机关并未补充到与关键问题相关的实质性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进行第二次退侦,公安机关仅补充到一份口供。经李刚贵律师仔细阅卷后提出法律意见,即使通过两次补充退侦后,侦查机关所有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和要求。

2020年5月,李刚贵律师再次到蒙自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王某某,并在会见结束后再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进行沟通,阐明了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指出了本案证据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案证据证明力的薄弱,终于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2020年6月15日,这是本案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李刚贵律师一早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后便找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最终,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20年6月15日下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王某某作出书面的不予起诉决定,同日5点左右,王某某被蒙自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至此,经过李刚贵律师长达九个多月的不懈努力、认真负责地工作,切实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恢复王某某人身自由,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六、总结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一定是事情的真相,案件的真相需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辩护律师一起来共同努力寻找,只有犹如剥茧抽丝般的精细剖析,才能让案件事实的真相一步步的浮现,最后让事实真相呈现于世,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无罪的人不被追究。专业律师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专业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就越能更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平衡,在对抗的诉讼结构下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缩短结案周期。同时,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可以避免上诉和申诉,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承办律师:李刚贵,现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昆明市检察院专家库成员,昆明市第五届律师代表,2020年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9年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长,2019年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8年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睿信毒品犯罪研究院成员,刑事风控高级讲师。电话1366976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