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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说法】死刑浅谈
发布日期:2018/1/30 12:54:13 来源:原创 阅读: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格的一种刑罚,在古代,中国或者外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都把死刑作为威慑人民,稳固政权的一种刑罚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废除死刑,近年来我国各界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废除死刑的好处:
  • 体现了生命的平等、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
  • 使其有足够的反省空间、给与其足够的尊重、以及重新做人的机会。
  • 保证人力、不会牺牲和损失任何一个人。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废除死刑的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制度上仍达不到条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还不应废除死刑,对于死刑我们应该是采取慎用的态度。对于死刑的执行我国法律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如下规定:
  • 犯罪份子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犯罪量刑的。
  •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罪犯怀孕的。
  •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
停止执行后也有一套合理的审查程序,下级法院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的有停止执行的情形,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的理由,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笔者认为保留死刑就现阶段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刑罚,对于犯罪份子是一个极大的震慑,也体现了刑法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对于死刑我们慎用的态度。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符合了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