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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虽然王先生的妻子已过世,但在这些年期间,王先生代替妻子履行了赡养岳父的主要义务,因此应该把他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的遗产,并且因为王先生对岳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还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