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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被告人郭某某甲、陈某某、郭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典辩护】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乙的父母通过身边朋友找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孙洁健律师(律所副主任)。接受委托后,孙洁健律师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案件情况自身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且已经获得被害人何平某某及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程度低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刑事判决书】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甲、陈某某、郭某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