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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分房未果告父 杨俭律师:“出嫁女是否有权分房要看房屋形成历史”观点在《云报》发表
发布日期:2021/8/24 17:04:50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

为在拆迁款中分得一块“蛋糕”,嫁出去的女儿竟和老父亲对簿公堂。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1979年,江某的母亲向昆明市西山区某村生产队提交改造老房地基的申请,申请表上载明,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1989年,李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翻建。

1996年,江某父母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对共有宅基地建房进行分割:房屋一、二层归李某所有,第三层归江某母亲所有。1997年,江某的父母因房屋管理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江某母亲自愿将其所属的房屋给李某管理使用,李某补偿其2万元。

 2001年,江某出嫁。2006年,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经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父母对拆迁回迁房的面积及各项费用进行了约定。该房屋拆迁时,江某与李某协商分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案诉争房屋是1979年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盖,并于1989年翻建。无论是1979年建盖还是1989翻建,原告江某均年幼,客观上未参与该房屋的建盖及翻建,诉争房屋依法应系原告父母所有,且两人在离婚后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至于1979年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载明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的描述,法院认为,只是对当时家庭农业人口的记录,并不能因此认定江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权益。

江某提出被告李某承诺过要分给自己一套房屋,但李某对此陈述当庭予以了否认,因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未构成赠与关系。因原告江某未举证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也未举证证实其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形成作出过贡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法官表示,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城中村、农村及“老、破、小”等建筑逐步被拆迁改造,为分一杯羹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屡见不鲜。子女对父亲母亲的财产分割不是理所应当的,如何孝敬父母才是作为子女要关注的焦点。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登记在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同时会标明申请登记时该户的人口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体成员,而非仅限于登记于权利证书的户主。家庭成员可因添丁而增加,也可因死亡或分户而减少,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因宅基地上房屋而引发拆迁款纠纷等案件时,法院会特别注意审查涉案宅基地的形成历史,出嫁女是否有权利在拆迁款中分得一杯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杨俭律师: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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