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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获毒品情形下对毒品的认定
发布日期:7/6/2018 12:29:0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回放】 被告人庄某强于2016年8月曾贩卖止咳水给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被告人谢某涛于同年7月至8月间亦分别贩卖止咳水给上述三人。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某涛、林某某等三人被抓获,尿检结果为吗啡呈阳性。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强、谢某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庄某强有毒品再犯、坦白情节。被告人谢某涛有立功、坦白情节。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年。 被告人庄某强上诉称,涉案止咳水没有查获,未经鉴定无法认定是否含有可待因,故其贩卖的止咳水是否含有可待因存疑,事实存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认定,不能认定其贩卖毒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没有查获任何止咳水,无法根据鉴定结果认定止咳水是否含有可待因成分,但如果全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收集合法,排除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情形,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依然可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本案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种类物的辨认笔录、尿检结果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所贩卖的止咳水含有可待因。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没有查获毒品,对于毒品的种类、数量能否认定?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形态等事实要素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实物及对毒品成分及纯度的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对于未能查获毒品的案件,虽然不能说绝对不能定罪,但应该说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不予认定的。本案在没有查获任何止咳水的情况下,认定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止咳水属毒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然没有查获任何的止咳水,但综合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贩卖止咳水的事实。由于止咳水成分较为复杂,可能含有可待因成分,也可能不含可待因成分或者含有其他成分,本案止咳水是否为毒品属存疑的事实。但鉴于本案的证据均指向被告人贩卖的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为了应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本案不宜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应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进一步补充侦查。如果经补侦仍不能获得更直接的证据,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多次贩卖止咳水的行为,只是没有查获所贩卖的止咳水。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所贩卖的对象是否属毒品及毒品的数量、种类、纯度,都属于没有直接证据可证明的事实。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间接证据能达到定罪的要求,仍可予以认定。涉案止咳水是相同包装的商品,经被告人及证人对相同的种类物进行辨认,结合被告人及证人尿检的结果,本案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贩卖的止咳水含有可待因,属于毒品,只是无法认定毒品的数量。本案认定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