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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老赖”转移财产入罪 悔过履行仍获刑
发布日期:3/30/2018 11:46:26 AM 来源:原创 阅读:
云南昆明钟某某为逃避债务,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私自变卖其名下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32号郦阳星城小区的房产, 所得房款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债务,致使五华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不能执行。钟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先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9日,五华区法院对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钟某某拘役四个月。 据悉,五华区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钟某某返还李某借款本息共计70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得知,钟某某在五华法院立案执行的第二天便将其名下位于五华区海源北路32号郦阳星城小区的房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也被其擅自转移,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向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通知钟某某到法院,因钟某某拒绝到法院配合调查,执行法官依法到钟某某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将其拘传至该院。不料已被拘传至法院的钟某某先是坚称其无力履行,在法院向其出示其出售房产的证据后,又百般抵赖,称其已将卖房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合法债务,却又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当日,钟某某因擅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该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该院将钟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侦二大队立案侦查,同月钟某某被五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为求轻判,钟某某的亲友在检察机关公诉期间,代其偿还了李某70万元的债务,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虽然钟某某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但其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五华区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威严,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对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作出了拘役四个月的判决。 正常。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你违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