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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实施知产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首起刑事一审案件
发布日期:3/30/2018 12:25:08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为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11月22日上午,昆明中院知产庭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是昆明中院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后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代表云南楚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邦公司)与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房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官房公司只接受“某A”牌钢材,在货量不足时可接受“某B”牌钢材。合同签订后,官房公司要求楚邦公司提供规格为6.5、8两种型号的产品,刘某遂开始组织货源。但由于当时昆明钢材市场严重缺少“某A”、“某B”牌规格为6.5、8两种型号的产品,刘某遂将该情况汇报给被告人黄某。经二人共同策划,决定私自购买伪造的“某A”商标吊牌用于替换“某C”品牌同类规格型号产品,先后将规格为6.5的“某C”牌产品18件,重35.707吨,规格为8的“某C”牌产品37件,重73.151吨,冒充“某A”牌钢材供货给官房公司。经鉴定,以上55件总计108.858吨的“某A”牌钢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为261259.2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合议庭通过阅卷对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涉案罪名的认定、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辩护及最后陈述。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法庭秩序良好,该案由于对涉案金额争议较大,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熟悉知识产权各种法律规定的法官统一审理,此次审理也将对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冲突,统一司法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以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云南法制报、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昆明日报、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云广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旁听了此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