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出庭为一个被告人辩护,他在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经过政府特殊批准,并收治特殊的病人。他也是病人之一,当时有病人很多病人要离开这家公司,但被阻止了。我的当事人参与了阻止,并打了人,打的也不是很严重。他自己的辩解是,他就不知道这家公司是恶势力开的公司,也不知道公司的工作就是犯罪行为。他只是受雇佣者之一,也是病人,他不是恶势力成员,人是打了,但没有犯罪。
在处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过程中,经常有人这样辩解,不知道对方是恶势力,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这种辩解是否成立?
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我们国家是罪刑法定主义,是法定犯时代,无论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只有其有行为,行为触犯了刑法,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刑法的追究。
第二种意见是我们国家是审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像意大利黑手党、我国的香港三合会和我国台湾竹联帮,是审前认定,是政府行政认定,众所周知黑手党、三合会和竹联帮就是黑社会,加入给组织就是加入犯罪集团。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很重要,即如果他仅仅是受雇于恶势力组织,不知道该组织是恶势力集团,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他就不是恶势力集团成员,不得按恶势力集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后一种意见有法律依据,“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杨俭律师: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