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飞龙刑知》第十二讲 刑事案件中的拘传、拘留与拘役
发布日期:1/9/2018 11:27:42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三拘”即拘传、拘留与拘役。从表面来看,他们都一个姓,但性质却完全不同,适用对象、适用法律、决定机关、期限限制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大区别。 一、性质与法律依据不同 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拘役是刑罚的一个种类,而且属于主刑,是一种自由刑。它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所处的刑罚,前提是有罪判决,后果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以达到刑罚的目的。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 而拘传、拘留则是《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当中的其中两种,实质上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处罚性。是程序法所规定的内容。 二、适用对象不同 拘役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三、决定、执行机关不同 拘役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拘传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和分别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至第11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8条至第82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至第76条的有关规定,拘传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经层报,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批准、人民法院则由院长决定,分别开具《拘传证》和《拘传票》。
2、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或约束性警械,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留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条件,同时应严格遵照法定程序: 1、经层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检察长决定,由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并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械具和武器。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3、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期限限制不同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法》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在拘传期间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相比较,拘留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拘传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