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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十七讲 拒绝辩护
发布日期:1/18/2018 2:21:25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在刑事诉讼中,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况,一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一、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拒绝辩护的情形有: 1、委托事项违法。违法即违反法律规定,是广义的违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事项,不能只理解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要求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表面上是委托,实质上是利用,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利用律师会见传黑话、打暗语,利用律师收集材料进行诬告陷害,利用律师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等。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委托人主观上出于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辩护工作就会失去基础。但对于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影响不大的,或者说委托人由过失隐瞒的,不得拒绝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一种派生权利,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有着绝对性的权利,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原因,只要其提出,就产生法律效力。拒绝辩护的对象可以是自己聘请的律师,也可以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律师,还可以是其他非律师辩护人。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没有其他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其他辩护人的,可以继续庭审。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总的来说,在一般案件中,可以拒绝辩护两次,两次之后,只能自行辩护。如果是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只能拒绝辩护一次,且拒绝辩护需要正当理由。 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