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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出售伪造发票被判六个月后回家
发布日期:1/25/2018 12:58:2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确认买方要求后告诉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某路号其打印店内打印了面额为37800元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后由被告人亢某某将此发票以及定额发票八本(面额50元、100元的各四本,每本50份)送至本市五华区盘江西路酒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某的复印店内将袁某某、蒋某某抓获。并在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机打空白发票85份;在亢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机打空白发票94份;在袁某某复印店内查获面额为48650元、81580元的机打发票两份、定额发票三本(面额50元的一本、面额100元的两本,每本50份)、机打空白发票203份、橡皮印章42枚、电脑、打印机各一台。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拘留通知书】 【起诉意见书】 综上,被告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亢某某、袁某某虽然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典辩护】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亢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孙洁健律师(律所副主任)。接受委托后,孙洁健律师先后会见被告人多次,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参与本案作用小,社会危害程度低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判处六个月。至此,被告人在庭审后一个月就回到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判决书】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某某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