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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这些单位实施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就是单位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有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时,才能成立单位犯罪。在这里,我们不探讨何为单位犯罪,我们只谈谈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双罚制 通过法律条文,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实行“双罚制”,也称为“两罚制”。在处罚犯罪的单位时同时处罚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对单位的处罚主要是判处罚金。法律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犯罪情节酌定判处,刑辩律师可在判处罚金中大有作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以自由刑为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此类人员的刑罚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此类人员的刑罚却低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如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刑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发掘单位犯罪的辩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单罚制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律实行双罚制是不科学的。因此,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原则,即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责任人的情形。实行单罚的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刑法》第396条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3、《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这些犯罪虽然规定了单位为犯罪主体,但实际上是责任人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责任人所有,只处罚责任人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此外,单位过失犯罪、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的情况下,也只单独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是正确实施单位处罚原则的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