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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论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6/2018 12:41:46 PM 来源:原创 阅读: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但以下四种情形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反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地犯罪。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单位才能成立的犯罪,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立该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为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