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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三十一讲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27/2018 11:04:12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非刑罚与刑罚相对,刑罚是指是违反刑事法律依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刑罚的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除了以上刑罚之外,其它由刑法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就是非刑罚的处理办法,又称为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处罚办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不是刑罚,不具有刑罚的属性。但其与刑罚目的、结果等具有紧密的依附性,对于完善刑法处理结果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一、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除《刑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外,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前提条件。犯罪分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适用。 2、量刑条件。根据量刑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的,则不能适用。 3、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并不是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都要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案件情况的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二、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的种类 依照《刑法》第36条、第37条、第64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 1、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了要承担刑事处罚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罚又赔”。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法依据,与其它类别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不同,但其也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因此把它归为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与赔偿经济损失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损失“只赔不罚”,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处理方法。 3、训诫。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对其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训诫的批复》,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4、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书面写下悔过书,并且保证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 5、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教育方法。 6、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犯罪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而由主管单位给予犯罪分子适当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方法。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管理处罚等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员、工人违反行政法规和劳动纪律,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纪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等。 7、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8、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文不是量刑情节,也不是刑罚处罚,是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