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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动态∣杨俭律师“留置类案件罪犯刑满释放后是否有职业限制?”
发布日期:3/10/2025 9:26:46 AM 来源:原创 阅读:

留置类案件罪犯刑满释放后,在职业选择上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首先,根据《刑法》第100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在入伍或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不过,如果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可以免除报告义务。

其次,部分职业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人民警察等公职。此外,《教师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也将丧失。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会计、律师等,也有类似的限制。例如,《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法》也规定,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引入了职业禁止制度。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员,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尽管存在这些限制,刑满释放人员仍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宪法》和《监狱法》均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当地人民政府应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仍可在其他领域寻找就业机会,实现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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