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安秀婷律师奔赴广东深圳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百万余元损失
案情背景: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摘要:
2024年1月23日,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与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友好协商签订了《装修总承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时代广场﹣单元(商业、酒店、办公)与二单元(办公)装修总承办工程全部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始终未收到被告公司的开工通知书,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无奈,原告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委托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五)系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的发起股东,于2021年1月即退出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将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三。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均发生过多次变更,故最终原告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全部被告均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成功来源于对专业的自信和充分的准备”。接受委托后,安秀婷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过往判例,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对该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了必胜的信心。2025年3月24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安秀婷律师奔赴广州深圳市成功代理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在庭审期间充分向法庭阐明了本案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问题,并就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安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法庭的全部采纳和认可,保护了委托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历史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五)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021年1月,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将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本案被告二、被告三时,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彼时不存在重大的债务风险或资不抵债的客观情况,该股权转让行为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该股权转让行为非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更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告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证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处分了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导致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转让行为依法应属合法有效。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被告五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起股东,对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公司经营情况及与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履约情况完全不知情,根据法释[2024]1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五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应当对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损失承担任何补充责任。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广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五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简介:
安秀婷律师,执业多年来始终专注于疑难复杂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重大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在代理案件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积累和独到的实践经验。安秀婷律师始终秉承勤勉尽责、全力以赴、业务精湛、法律至上的服务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及大量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以委托人合法利益为核心宗旨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赏和信赖!联系电话:18787178165(微信同号)。
撰稿人:安秀婷
审核人:安秀婷
审批人:王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