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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动态∣李忠进律师“劳动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3/31/2025 2:35:56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件简讯:A先生Y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原告A先生2011年入职被告Y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称被告自20231月起拖欠工资、未报销费用、扣押证件(二级建造师证、高级焊工证等),并于202483日通过微信发送《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未支持经济补偿,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返还证件等共计23万余元。最终法院将仲裁结果撤销,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被告主张原告实习期不计入工龄,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及履历确认劳动关系自201291日起算。 

2. 欠薪金额:双方确认20231月至20248月应发工资差额为68,418.09元(已扣除社保及个税)。 

3. 经济补偿:原告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被告确存在欠薪事实,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00,919.76元(按工作年限12年、月均工资8,409.98元计算)。 

判决结果:  

1. 被告支付原告欠薪68,418.09元及经济补偿金100,919.76元,合计169,337.85元; 

2. 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3. 被告限期办理原告二级建造师证变更登记并返还高级焊工证;

4.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报销费用、宿舍押金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  

法院观点:劳动关系自201291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实习期起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原告填写的履历及被告对实习事实的认可,确认实际用工时间为20129月。

2. 欠薪支付义务的认定 

法院观点:被告未足额支付20231月至20248月工资,应补发差额68,418.09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法院观点:被告拖欠工资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  

计算细节:  

原告工作年限:20129月至20248月(共12年)。  

月平均工资:8,409.98元(含2023年度考核奖平摊)。  

总补偿金:8,409.98元 × 12 = 100,919.76元。

4. 证件返还及变更登记义务 

法院观点:被告扣押原告二级建造师证、高级焊工证无法律依据,应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拟稿人:李忠进

审核人:王彬

审批人: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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