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讯:A先生诉Y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原告A先生自2011年入职被告Y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称被告自2023年1月起拖欠工资、未报销费用、扣押证件(二级建造师证、高级焊工证等),并于2024年8月3日通过微信发送《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未支持经济补偿,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返还证件等共计23万余元。最终法院将仲裁结果撤销,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被告主张原告实习期不计入工龄,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及履历确认劳动关系自2012年9月1日起算。
2. 欠薪金额:双方确认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应发工资差额为68,418.09元(已扣除社保及个税)。
3. 经济补偿:原告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被告确存在欠薪事实,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00,919.76元(按工作年限12年、月均工资8,409.98元计算)。
判决结果:
1. 被告支付原告欠薪68,418.09元及经济补偿金100,919.76元,合计169,337.85元;
2. 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3. 被告限期办理原告二级建造师证变更登记并返还高级焊工证;
4.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报销费用、宿舍押金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
- 法院观点:劳动关系自2012年9月1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实习期起算。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原告填写的履历及被告对实习事实的认可,确认实际用工时间为2012年9月。
2. 欠薪支付义务的认定
- 法院观点:被告未足额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工资,应补发差额68,418.09元。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 法院观点:被告拖欠工资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
- 计算细节:
- 原告工作年限:2012年9月至2024年8月(共12年)。
- 月平均工资:8,409.98元(含2023年度考核奖平摊)。
- 总补偿金:8,409.98元 × 12 = 100,919.76元。
4. 证件返还及变更登记义务
- 法院观点:被告扣押原告二级建造师证、高级焊工证无法律依据,应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拟稿人:李忠进
审核人:王彬
审批人: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