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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8/25/2021 12:08:43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作者/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孔繁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发生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最为突出。有些借款人借款之后可能会处于种种原因不能把钱归还给出借人或者直接抵赖不还钱。所以,很多出借人为依法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通常都会选择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把借款归还给自己。 既然出借人选择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会受理我们的案件。那么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即哪个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借贷合同作为一般的合同,按照一般的合同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这个关系中,只有出借人把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才算完成履行义务,出借人把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地方则为合同履行地。 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除了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地方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那么还有哪些地方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最高院的批复和法条的指引,我们也可以明确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即出借人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出借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后,我们可以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贷款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