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案由:
贩卖毒品
案情简介:2017年1月17日,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通过工作发现杨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后2017年1月17日凌晨将杨某抓捕,并从其身上和家中搜出毒品可疑物共计3.14克。杨某在审讯中供述曾向樊某、段某、郭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富公(刑)诉字【2017】9号起诉意见书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中明确杨某涉嫌贩卖毒品3.14克,无立功情节。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尹荣峰副主任接受杨某哥哥杨某某的委托后
尹荣峰律师介入本案。经过阅卷和会见,并多次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表明杨某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未被认定。公安机关在抓捕、毒品称量、见证人见证、毒品封存以及管辖权等违反法律程序,所提交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请求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本人的积极努力下,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5日,云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富源县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中采纳了本人的意见,认定了杨某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毒品数量3.14克不予认定,仅以贩卖次数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云南省富源县检察院量刑意见人文杨某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
云南信律师事务 尹荣峰律师又指出了此案存在多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并指出杨某有立功和坦白情节。最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认定了杨某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最后以(2017)云0325刑初243号判决书判处杨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此案的辩护取得了成功,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获得大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