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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xx煤矿系原告XX实业公司的独资企业
发布日期:12/22/2017 2:44:12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件性质:民事案件 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xx煤矿系原告xx实业公司的独资企业。2006年1月2日,原告xx实业公司与被告xx经贸公司协商签订《联合开发xx煤矿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联营期限为20年,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起算,但建设期不应超过18个月。联营期满,乙方无条件退出,企业由甲方独立经营。甲方(原告)以其已办好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30000510648)、架好的电力设施、向竹园镇糯木村委会独木卡村征用28亩土地等对矿山前期投入、现有证照和开发现状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60%;乙方(被告)以现金860万元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40%。当天,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联合开发经营佳兴煤矿合同书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投入,双方一致约定,由甲方独立负责对佳兴煤矿一号井矿区(位于茂兰村委会)进行投资开发,由乙方独立负责对佳兴煤矿一号井矿区进行投资开发。第三条约定:乙方负责独立对一号井进行开发、经营,所有投资由乙方自行投入,经营管理、民事责任、债权债务概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除有权对乙方开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有权对乙方每吨纯收益超过150元的部分受50%的分配。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德丰经贸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5日、1月6日、3月15日、3月28日支付原告舜发实业公司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760万元。 承办律师代理观点: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尹荣峰律师接受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综合研究办案后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而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被告德丰经贸公司)负责独立对一号井进行开发、经营,所有投资由乙方自行投入,经营管理、民事责任、债权债务概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原告舜发实业公司)除有权对乙方开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有权对乙方每吨纯收入超过150元的部分享受50%分配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虽冠以联营开发的名称,但被告德丰经贸公司对佳兴煤矿一号井独立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告舜发实业公司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因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名为联营实为承包的法律关系;其次,原告舜发实业公司将佳兴煤矿一号井承包给被告德丰经贸公司开采,被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在被告每吨纯收入超过150元的部分享受50%分配的权利作为承包费,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该承包合同无效。综上,原告舜发实业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2日签订的《联合开发佳兴煤矿合同书》及《联合开发佳兴煤矿合同书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承办结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完全支持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舜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联合开发佳兴煤矿合同书》及《联合开发佳兴煤矿合同书补充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德丰经贸公司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