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
刑事案件
案由: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案情简介:温某、肖某、秦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中午到云南省富源县中安街饰海精品店抢东西。抢完东西后,还留下电话给员工胡某,告诉胡某转告店老板,此店以后由他们保护和照看,按期缴纳保护费用。胡某拿到电话后,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老板,而是打电话给自己的男朋友雷某,在电话中告诉雷某店里被抢,而且还留下电话,要雷某到店里来看一下。雷某放下电话又要约了自己的几个朋友到店里,按留下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对方接到电话后也要约了6人到店里。由于双方语言不和,对方动手打了跟雷某一起去的两个朋友。在打斗过程中,对方瞿某砍伤了雷某的耳朵。雷某用刀挥舞拼杀,至瞿某当场死亡。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通过工作侦查后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了富公(刑)诉字【2015】4号起诉意见书,以雷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致1人死亡)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人于2015年1月17日接受雷某父亲的委托,介入到本案中。介入后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雷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是正当防卫,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经多次跟公安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富公(刑)诉字【2015】5号起诉意见书,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移速审查起诉,把聚众斗殴罪去除,单以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进行起诉。同时,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荣峰的努力下,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对雷某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雷某获得了取保候审。在案件到达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后,本人积极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写出了本案的专题报告,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各检委会成员进行汇报沟通,促使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为此案专门召开了检委会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不起诉决定。富检刑不诉字【2015】17号不起诉决定书中采信了本人的意见,认为雷某为使其人身安全免收瞿某等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瞿某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决定对雷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