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是指用户通过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的过程,提供服务的“挖矿”者可以得到一笔报酬,是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一种方式。“挖矿”对计算机运算能力要求较高,且耗电量较大。
昆明一名男子为快速发财,竟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厂房安装百余台“矿机”,偷偷做起“矿工”,赚取虚拟货币比特币0.25个,窃取电费共计21118元。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案情 私装“矿机”百余台窃电
所谓“矿机”其实就是一台大功率的电脑,只是其耗电量相较于普通电脑来说要大很多,甚至可以用惊人来形容。因此,“挖矿”除了高昂的硬件成本外,电费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昆明某公司担任网络部副经理。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私自将9台比特币“矿机”放置于该公司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经实验,这9台比特币“矿机”每小时用电1.15度。
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购买了104台比特币“矿机”,私自安装在该公司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直至2019年3月25日停止使用。经计算,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使用比特币“矿机”窃取该公司共计价值21118元的电量。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该公司的电费损失2.8万元及墙体修复费2.2万元。
判决 犯盗窃罪 获刑9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在公司内设置比特币“矿机”,使用公司电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被扣押的“矿机”等涉案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释法 偷电属于盗窃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告诉记者,我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随着全网算力的增加,比特币的开采成本和难度也越来越大,靠偷电做“无本生意”已成为很大一部分“矿工”的选择。那么,“挖矿”到底有多耗电呢?
以1台功率1000瓦的比特币“矿机”来计算,“矿机”需要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1小时最少要耗费1度电,如此下来,耗电量1天最少要24度,1年就是8760度,以1度电1元钱来算,1台“矿机”1年光是电费就要8000余元。案例中,周某的“矿机”每小时平均耗电1.25度,最高时可达26度多。
杨俭表示,偷电属于盗窃,触犯法律还违背道德。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要采用合理合法手段,千万不要为了赚“快”钱而失去自由。
杨俭律师:中国知名律师,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2015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华毒辩联盟主席,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院长,昆明市法律援助局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