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飞龙刑知》第五讲 刑事案件由哪些机关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7 11:06:57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刑事案件从案发到结案,一般经过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移送起诉、审判等四个环节。要弄清楚刑事案件由哪些机关办理,就要从刑事案件的管辖、所处阶段进行分析。 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要进行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按法律规定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侦查权,人民法院无侦查权。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刑事侦查职责,内部主要由刑事侦察部门负责,从体制上看,主要有公安部刑侦局、省刑侦总队、地市刑侦支队、县刑侦大队。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公安机关内部也有分工,如治安大队、经济侦察大队、打黑大队、网监大队、禁毒大队等职能部门承担着比较特殊的刑事案件侦查任务。因此,虽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公安内部又由不同的部门办理。恶意欠薪、重大责任事故等由治安大队立案侦查;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经济侦察大队侦查;涉黑涉恶犯罪由打黑大队侦查;毒品犯罪由禁毒大队侦查;网络犯罪由网监大队侦查。 派出所作为公安基层部门,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区刑侦中队可能会与派出所合署办公,由他们办理的刑事案件表现出来的也可能是在派出所办理。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也由检察院管辖。承担办案的部门主要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 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侦查,《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均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负责涉军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主要涉及《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铁路、民航、林业、监狱等公安机关也分别受理、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后,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逮捕,此时的承办部门为侦监科。逮捕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部门为起诉科。 案件到审判阶段,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理,设立有少年法庭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中级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只有一起,就是江青等反革命集团犯罪。现阶段,最高院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工作。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刑事案件的办理同样应遵守这一原则。刑事案件由哪个部门办理,除了法律的规定,还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通过立案决定机关、侦查人员所在部门等因素进行判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中,应向被会见人了解具体的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以便有效进行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