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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六讲 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7/12/28 13:34:45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询问是一般用语,询问人与被询问人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有向被询问者打听某种事情、请求解释说明、了解事情缘由、征求某种意见的含义。 讯问是一法律用语,它具有强制性,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讯问人往往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被讯问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处于一种受控状态。 从刑事层面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21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第122条至125条规定了询问证人的要求。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至202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第203条至208条规定了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至204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第205条至207条规定了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内容。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讯问和询问的主要区别为对象不同。讯问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而询问的对象为证人、被害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基于对象的不同,询问与讯问还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是对象到场方式不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刑事传唤、拘传的方式强制其到办案单位的办案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接到的是《传唤证》或《拘传证》。对于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时,可通知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证人接到的是《接受询问通知书》。 二是笔录形式不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为《讯问笔录》,主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询问证人的笔录为《询问笔录》,主要记录其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适用辅助手段不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询问证人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治安)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也是用询问,绝不能用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