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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二十三讲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8/1/26 17:05:32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根据刑罚方法的严厉程度,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它们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罚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刑罚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等种类,罚金与没收财产均属于财产刑,目的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予以惩罚。 本文着重介绍罚金与没收财产之间的区别,以便让大家明白两者在适用、执行等方面的不同。 一、凡是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对于“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 二、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而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财产内涵不同。罚金是体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且不要求这些金钱是现实所有的,具有可期待性;而没收财产则是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只包括现金、还包括其它财物,如房产、车辆等。 3、执行情况不同。罚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于罚金,债权人无权异议。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延期或减免的问题。如果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罚金与没收财产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四、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如果只没收部分财产,被告并科处罚原则,应当合并执行;如果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取合并处罚原则,只执行较重的没收全部财产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