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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二十四讲 犯罪中止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9 10:58:28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犯罪中止,是一个较好的辩点,也能够中分体现刑辩律师的法律功底和素养。 一、犯罪中止成立的要件: 1、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说,犯罪一但既遂,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根据不同的时间结点,可把预备阶段的中止分为预备行为尚未终了的中止与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的中止。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终了时,犯罪结果未出现前。 2、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行为必须是行为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选择。根据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至于中止的动机,则不影响中止的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能够继续犯罪,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也就是说,必须有中止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在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真实、彻底地放弃犯罪。在行为实行终了时,除了要求自动放弃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足以防止结果的发生。中止行为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是由于与中止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也应主认定为犯罪中止。 4、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经常与客观性相混淆。中止的有效性就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不管行为人怎样努力,危害结果已经出现了,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里所说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的,由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只有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才属于犯罪中止中的造成损害。 犯罪中止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结果,只有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根据犯罪中止不同的表现形式,可对犯罪中止进行如下分类: 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此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形式,是一种消极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出现前,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积极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犯罪中止是一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是刑法鼓励的行为。因此,对于中止犯,是应当,而不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