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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说法】偷换他人二维码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8/1/29 13:43:54 来源:原创 阅读: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微信、支付宝支付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日常,那么把其他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的二维码构成何罪呢? 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不是行为人偷换他人二维码,顾客就不会扫描进行支付,因此顾客本人是存在处分行为。因此该行为构成诈骗。 周铭川博士则认为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支付金额进入他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即不存在处分行为,是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务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故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顾客是基于信赖原则进行付款,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结清,顾客在整个过程中也取得了相应的商品,没有任何损失,而商家提供了商品却没有收到相应得款项,显然受到损害的主体不是顾客而是商家,其次该行为损害的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盗窃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次,顾客支付完后商家就获得了该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是对于该财产性利益期待权的窃取。符合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而且该行为也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以偷换二维码作为盗窃手段,也反映了科技进步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利用科技手段犯罪具有隐蔽性、迅速性、证据易销毁等诸多特定,因此我们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不能被这些科技手段迷惑,应把握案件的本质进行认定。 此文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孙洁健律师原创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