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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欺诈与合同犯罪嫌疑
发布日期:7/6/2018 12:22:13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2、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实施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设定陷阱等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纠纷与民事欺诈 1、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签订后,往往可能因为当事人各种主观原因或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产生合同纠纷。 2、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3、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否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4、履约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 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 需注意的问题: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民法中的“合同”不是同一含义。民法中的“合同”是泛指一切合同行为,是广义的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这里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如果利用无偿的看管或委托合同实施诈骗,即保管人或被委托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3、在经济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诈骗,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否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均应判定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物品、资金。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尚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可以筹集到履约所需的物品、资金。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以赔偿相对人的违约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编造虚假事实。如其实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品、货源,却谎称自己有货,价格优惠,能按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条件或资格,却设置圈套,制造能提供设备和技术的假象。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经理、厂长、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高干家属”、名人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介绍信、银行凭证、工作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大意或不熟悉相关法律,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非正常手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当事人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主动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准备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欺骗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经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做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合同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没有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仅仅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则行为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当时的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结果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控制了他人财物,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肆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偿还其他人债务,有的则甚至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愿意担责的表现 具有履行合同意愿的人,在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或发现自己违约时,虽然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身的责任,但却不会故意逃避承担责任。在明确自己违约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会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意愿。在发生纠纷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承担,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