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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新变化
发布日期:7/6/2018 12:22:49 PM 来源:原创 阅读:
场景一 原告抱着一叠起诉材料到了定做方所在地的A区法院要求起诉: A法官说:“你这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现在你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新民诉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你要到你自己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好吧”原告弱弱的说。 场景二 原告抱着一叠起诉材料来到了接受货币所在地B法院要求起诉: B法官说:“你这个投资合同纠纷,现在你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新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你应该要在履行义务的被告所在地起诉”。 “为什么?!”原告顿时泪“牛”满面。 “为什么?!”同样都是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标的都是货币,场景一是在接受货币所在地管辖,场景二却成了其他标的,要求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管辖,不仅让人大呼不解,不过专业律师告诉你,根据最新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还真就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已经从原来的实体法上根据合同特征来确定履行地转变为在诉讼请求中的以“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即在诉讼请求中需要履行的义务。 为此,需要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争议标的”,以下将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简要归纳。 新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确立了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则——以“争议标的”来确认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新民诉中第十八条需要着重把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这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要有要求被告支付货币的诉讼请求,就是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争议标的”具体指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中有给付货币的义务,如典型的借贷合同纠纷,提供货币的义务,要求按期还款的义务都是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除此以外,如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在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样是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若卖方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货款,此时才可以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来确定合同接受货币的卖方为合同履行地。现在我们就可以准确的回答场景中原告的“为什么”了,场景一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定作方需要向承揽方支付报酬的就是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场景二中,投资合作协议中,另一方需要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是在对方违约需要承担的投资款返还的义务,并不是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所以“只能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履行义务的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地。 新民诉法的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直接确定了特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上述关于特征合同的规定中,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只有在诉讼请求中,涉及到物权的纠纷才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要求交付房屋则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若是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价款,根据上述我们已经分析的新民诉解释第18条的合同履行地确认的一般规则,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认法院管辖。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如上所述,若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方交付租赁的房屋,则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若出租方起诉要求承租方缴纳拖欠的租金,则由接受货币的出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 新民诉解释的出台,对于已经习惯按照具体合同的特征来确认合同履行地并确认管辖到的我们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思路转换,诚然,新民诉法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规则的确定,也使得合同的管辖更趋统一,更便于操作。